個人資料

1 釋義

1.1 本協議所定義之詞語及與本附件五所述之意義相同,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本附件五所指的條款是指本附件五所包含的條款,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1.2 如果本協議條款與本附件五條款之間有任何不一致,則以本附件五條款為準。

2 關於帳戶之開立或延續,或者中順所提供之服務以及一般性就於香港客戶與中順之關係,客戶有必要不時向中順提供資料(包括不時修訂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所定義之個人資料)。如果無法提供或容許中順使用或者披露該等資料,可能導致中順無法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向或為客戶提供或繼續提供上述任何設施或服務。

3 中順可能基於下列目的收集、使用及/或披露資料(不論在客戶終止與中順的關係之前或之後亦然):

3.1 處理客戶、客戶作為其/其等擔保人或向其/其等提供第三方抵押的其他一位或多位人士所提出的服務申請,或向客戶或該/該等人士所提供服務的日常運作;

3.2 執行信用審查、核對程序、資料確認、盡職審查以及風險管理;

3.3 協助其他金融機構進行信用審查及追討債務;

3.4 確保客戶或任何擔保人維持可靠信用;

3.5 維持客戶或任何擔保人的信用記錄作為現在或將來參考之用;

3.6 為客戶設計供其使用的金融服務或相關產品(包括在適當的情況下向客戶提供財務意見);

3.7 推廣金融服務或相關產品(除非客戶對中順另有指示);

3.8 決定客戶或任何擔保人與中順之間的債務數額;

3.9 向客戶或任何擔保人追收欠款;

3.10 滿足法例所提出的資料披露請求或要求;

3.11 使中順在合併、併合、重組或其他情況下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對擬作轉讓的交易進行評核;

3.12 法例許可的任何目的;

3.13 在任何法院或主管當局展開或進行答辯或以其他形式參與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

3.14 遵守證監會頒佈(並不時修訂)的《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及/或香港及/或世界任何地方有關收購的法例及/或監管規則的要求;以及

3.15 任何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4 中順所持有關於客戶、任何擔保人及/或帳戶的資料必須保密,惟中順可以根據其獨有酌情權向下列人士提供該等資料:

4.1 任何向中順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追討債務、證券結算或其他中順業務運作相關服務的代理人、承辦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4.2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中順分支機構、辦事處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集團成員;

4.3 作為擔保人或擬作為擔保人的任何人士;

4.4 對中順(或任何集團成員)負有保密責任或者經已承諾對該等資料保密的任何人士;

4.5 與客戶進行交易或擬作交易的任何金融機構;

4.6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如果客戶欠帳,可將資料提供予債務追討機構;

4.7 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副本(其中可能載有收款人資料)的付款銀行;

4.8 中順任何實際或提議的承讓人或受讓人;

4.9 與中順經已建立或擬建立任何業務關係的任何人士或實體或資料接受人;以及

4.10 符合法例的任何人士,包括政府、監管或其他團體或機構,不論是根據法律、適用於任何集團成員的規例或其他規定之要求或其他情況;或者發出《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29條所指通知的任何公司。

5 客戶同意,有關資料可以根據本附件五的條款轉移到海外。

6 客戶確認並接受,根據本附件五作出資料披露的風險可能包括接收人根據其所在國家之法律向其他人士披露資料。而由於適用法律及規例的不同,與香港的情況相較,有關法律的適用範圍可能較廣,其執行亦可能較寬鬆。

7 客戶同意容許中順可為本附件五所列之目的及向於本附件五所列人士披露客戶資料及可按本附件五使用該等資料。

8 當客戶向中順提供任何資料(包括個人資料)時,客戶向中順陳述、聲明並保證,客戶經已採取一切必要行動獲授權可向中順披露及容許中順可按本協議使用該等資料。

9 客戶可要求確定中順是否持有客戶的個人資料及關於個人資料中順之政策及實務。再者,客戶可以查詢及更改客戶個人資料。客戶亦有權了解中順持有的個人資料之種類及中順常規性地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披露的資料項目,並有權獲得進一步的資料,以便向相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作出查詢及更改資料的要求。任何有關要求應提前十四(14)日以書面通知中順資料私隱主任,香港金鐘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37樓2B室F或中順日後所公佈之其他地址。中順可能會收取合理費用,以處理任何查閱資料之要求。

10 提供融資安排予客戶或客戶作為其擔保人的另一名人士時,倘若客戶或借款人拖欠還款超過六十(60)日或者法律或相關監管機構不時規定的其他期限,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以保留中順向其提供之資料直至欠款最終清償之日起計五(5)年屆滿為止或該信貸資料機構接獲客戶解除破產通知之日起計五(5)年屆滿為止,以較早的日期為準。倘相關帳戶因全數還款而結束,及若在帳戶結束前五(5)年為沒有重大欠帳;則客戶有權指示中順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出請求將關於已結束帳戶之任何帳戶資科從其資料庫內刪除,但該指示須於帳戶結束後五(5)年內作出。

11 在無限制本附件五之其他條款下,當客戶申請向其或向客戶作為其擔保人的另一名人士授予信貸安排(包括任何貸款、透支服務或任何類型的信貸),客戶向中順所提供的資料可能會被移交至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債務追討機構(後者適用於拖欠債務的情況),但必須合乎根據不時修訂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所頒佈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的條文。

12 就本附件五而言,若適用,帳戶資料可包括帳戶一般資料(即相關帳戶的一般細節,例如開戶日期、還款條款、客戶是借款人或擔保人、批核的貸款金額、還款條款)以及帳戶還款資料(例如已償還金額、貸款未清還餘額,欠款資料包括拖欠金額及拖欠日數)。

13 客戶同意,中順可以透過郵寄,不時向客戶發送中順認為客戶可能有興趣並且與服務或產品相關的直接促銷材料。客戶同意,在法律許可的前提下,在此作出的同意即被視為滿足任何適用的私隱規則或規例的特定選擇接收之要求。雖然如此,客戶可以隨時透過書面方式,向中順要求不再接收有關直接促銷材料或訊息。除非客戶經已提出書寫要求,否則客戶將被視為願意接收任何該等資訊。

14 客戶同意中順可隨時及不時透過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途徑傳送予客戶中順認為客戶可能有興趣之服務或產品訊息。儘管以上所述但客戶如不欲收取該等訊息,可將取消接收要求送致該等訊息內所指定之取消接收選項或以書面郵寄至本附件五第9條款所述之地址或中順日後所公佈之其他地址。

15 中順所持有關於客戶、任何擔保人及/或帳戶的資料必須保密,惟中順可以根據其獨有酌情權向下列人士提供該等資料:

15.1 任何向中順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追討債務、證券結算或其他中順業務運作相關服務的代理人、承辦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15.2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中順分支機構、辦事處;

15.3 作為擔保人或擬作為擔保人的任何人士;

15.4 對中順負有保密責任或者經已承諾對該等資料保密的任何人士;

15.5 與客戶進行交易或擬作交易的任何金融機構;

15.6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如果客戶欠帳,可將資料提供予債務追討機構;

15.7 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副本(其中可能載有收款人資料)的付款銀行;

15.8 中順任何實際或提議的承讓人或受讓人;

15.9 與中順經已建立或擬建立任何業務關係的任何人士或實體或資料接受人;以及

15.10 符合法例的任何人士,包括政府、監管或其他實體或機構,不論是根據法律、適用於中順的規例或其他規定之要求或其他情況;或者發出《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29條所指通知的任何公司;

15.11 依據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區任何對本公司具有約束力或適用的法律,或根據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區的任何政府、監管、稅務、執法或其他主管機構之間的任何條約或承諾,特別包括美國《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標準(「AEOI」)中申報及交換資料的要求,遵守有關披露及使用資料的義務、要求和安排(無論屬自願或強制性質),包括對其適用的發出通知的要求。

共同匯報標準的披露 (“共同匯報標準”)乃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頒佈的計劃,以促進財務帳戶資料以國際化及標準化的形式,在全球的相關司法管轄區之間進行交換。為提高稅收透明度及打擊跨境逃稅行為,不同國家已就 全球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料作出不同程度的承諾,而各國政府已就實施共同匯報標準通過當地司法程序 並頒佈相關法例。

共同匯報標準法規要求金融機構對帳戶持有人進行盡職調查、向帳戶持有人收集指定資料(包括但不限 於,稅務居民身份及稅務編號等)及向相關稅務部門報告所有須予申報帳戶的資料。已相互簽訂主管當 局協定(“CAA”)的司法管轄區將每年定期就資料進行交換,以鼓勵其他司法管轄區夥伴遵守稅務法 規,及鼓勵其他司法管轄區夥伴的稅務部門識別在當地司法制度下未有適當披露其離岸金融資產/收入 的納稅人及跟進相關個案。

在共同匯報標準法規下,所有香港金融機構(除獲豁免者外)須根據相關法例對帳戶持有人進行盡職調 查及收集自我證明表格及/或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向帳戶持有人收集其他資料以記錄其稅務身份。

客戶現同意中順收取、集結、儲存、使用、處理及報 告客戶資料乃合理且適當。客戶同意中順在相關稅務/法律要求的基礎上,以及受限於所有適用法例及法規,與其公司及相關政府/稅務部門、服務供應商及對手方共用帳戶申請表格中的客戶資料,及連同其他所有中順收集的資料。有關過程連同相關數據處理過程或涉及將相關資料傳送至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國家,及/或涉及將相關 數據透過中介人、服務供應商、對手方或政府機構/部門進行傳送。如任何傳送當中涉及收款人或任何第三方資料,客戶同意在提供相關資料前,客戶須從所有有關方面取得所有必要的同意。